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黨委農辦、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民政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 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有關要求,實現社會救助擴圍、提質、增效,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兜住
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就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加大擴圍工作力度
(一)規范低保準入條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相關法規文件,在綜合考慮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贍(撫、扶)養義務人贍(撫、扶)養能力的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人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一是完善家庭收入認定項目。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收入以及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給自足種植(養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級、四級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采取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核算非固定從業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二是嚴格落實就業成本抵扣政策。對因就業創業等產生的必要就業成本,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在每月就業收入中進行扣減,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扣減比例由當地結合實際確定。三是綜合考慮家庭剛性支出。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對于家庭中因病、因殘、因學等長期存在的剛性支出,可在認定收入時予以適當扣除,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保障金。
(三)完善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對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就診或重度殘疾人出行且實際價值較低的小型車輛,可不納入車輛核定范圍,具體車輛價值認定標準由當地結合實際制定。對非因拆遷原因家庭擁有兩套且超過政策規定住房面積的房產,但其中一套因客觀原因無法變現或無法產生價值,并且裝修水平未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經當地民政部門對困難群眾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后,可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的,家庭金融資產限額可以適當放寬。鼓勵各地研究制定適度區別于低保家庭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財產認定標準。
(四)完善重殘“單人保”政策。成年無業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規定應當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其中,對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給付的供養費用,直接予以豁免。經認定收入、財產符合條件的,可納入低保范圍,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發放保障金,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單人保”的范圍放寬至四級精神、四級智力殘疾人。
(五)完善低保漸退緩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對就業創業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生變動起的6個月內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生變動起一定期限內保留低保待遇,最長不超過6個月。漸退緩退期內,維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變,同樣享受低保對象的優惠減免政策。對低保家庭中有重殘重病人員的,可以視情延長緩退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二、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強化急難救助功能
(一)加強政策銜接。加強與失業保險等政策銜接,對受疫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救助標準原則上為當地3-6個月的低保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申請人實際困難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情況確定;加強與就業等政策銜接,重點關注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等群體,及時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或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加強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銜接,對經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鼓勵各地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等救助的有效銜接,探索實行“一次申請、聯動救助”,提高救助實效。
(二)優化救助條件。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再開展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確認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完善支出型臨時救助財產條件,制定區別于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財產認定條件,將臨時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難群眾。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作用,對困難群眾申請其他救助過程中,基本生活困難的,可先行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切實提高救助的時效性、可及性。
(三)擴展救助方式。在受公共突發事件影響情形下,可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適時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具體情形或者困難群眾具體急需,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災減災等保障物資,以及通過購買服務向困難群眾提供特定救助幫扶。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增加社會救助質效
(一)健全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計,做好戶籍遷入地、遷出地的救助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救助待遇,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或者重復納入低保、特困等救助范圍。加強低收入人口之間的工作銜接,對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而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范圍,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辦理退保時,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對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平臺,一旦符合救助條件,及時給予救助。
(二)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社會 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提高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的時效性。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繳存、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省份發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拓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應用,將困難人群納入動態監測范圍。困難人群主要包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申請認定低收入人口未獲通過對象;一段時間內動態管理退出對象;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和風險隱患但暫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等。重點監測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有無其他生活困難或是否可能符合救助條件。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將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時共享給有關部門,相關部門定期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救助政策落實的信息閉環。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困難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各級民政部門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求,及時將求助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優化辦理流程,提升規范化水平
(一)規范辦理時限。各地要明確低保審核確認的辦理期限,包括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啟動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期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二)嚴格公示公布制度。嚴格落實低保初審公示和確認后的信息公布。公示、公布的地點主要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網上公示等,擴大監督范圍。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辦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域的(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非江蘇省戶籍),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請。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探索信用承諾。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五、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政策落實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地要充分發揮社會救助聯席會議作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把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緊調整完善政策,細化相關認定標準,層層壓實工作責任,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建立社會救助審核確認“一事一議”制度,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超出政策規定條件,但經調查后確實存在特殊困難,需要納入低保等社會救助范圍的,應當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集體研究確定,并做好救助檔案的分類管理。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要統籌中央、省級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強化預算安排,嚴格資金進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扎實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要根據保障人數、核查成本等因素,足額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基層工作有序開展。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通過定期審計、調研督導、聘請第三方、數字化監督等方式,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范有序。聚焦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管,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守護好困難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建立舉一反三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工作陽光透明、管理規范。鼓勵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社會救助干部擔當作為。
(四)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配齊配強基層工作人員,在村級全面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加強鄉鎮(街道)社工站建設,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力量,提升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加強社會救助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采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五)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或個人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家庭財產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江蘇省民政廳
中共江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7月13日
